光储充一体化项目最新政策支持文件

时间:2024-08-21来源:佚名

光储充一体化项目的发展也得到了政策方面的大力支持。今年4月12日,财政部、 工信部、交通运输部发布的《关于开展县域充换电设施补短板试点工作的通知》,推出:“百县千站万桩”试点工程!

文件提出充分结合地区场景应用条件,结合实际建设光伏发电、储能、充换电一体化的充电基础设施。 中央财政将安排奖励资金支持试点县开展试点工作,示范期内,每年均达到最高目标的试点县最多可获得4500万元。

光储充一体化定义

所谓光储充一体化,是由光伏发电、储能、充电集成一体、互相协调支撑的绿色充电模式。其工作原理是利用光伏发电,余电由储能设备存储,共同承担供电充电任务。系统包括:

  • 光伏发电自发自用,余电上网,解决发电消纳问题;

  • 加入储能系统,消纳光伏电量的同时,降低对电网接入的依赖程度,提升供电可靠性;

  • 利用市电、储能系统、光伏发电同时为充电桩供电,保证充电桩的供电稳定性。

在用电高峰,光储充一体化电站可给电网供电;逢用电低谷,则给自身或电动汽车充电,起到削峰填谷的作用,甚至能作为能源互联网的配套设施,支持智能电网、智能充电、智能信息网三网的融合发展。

光储充项目投资计算分为光伏发电部分、储能部分、充电桩部分和钢构及接地部分。投资成本可参考下表:

新能源行业风险、投资与收益

新能源行业,包括光伏、风能、水能,以及光储充、风光储充、风光储微型电站等应用,下面用一份分布式光伏项目的电能建设、储存、使用与管理合同,以供大家分析该行业的投资、成本、收益、风险等情况。合同内容,如下:

甲方(用能方):

乙方(服务方):

丙方(产权方):

甲乙丙三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互利双赢、节能环保的原则,就乙方在甲方屋顶建设太阳能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相关事宜进行了充分协商,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订立本合同,以兹共同信守履行。

第1条、术语定义

双方确定,本合同及相关附件中所涉及的有关名词和技术术语,其定义和解释如下:

1、屋顶光伏发电:是指甲方提供适合安装太阳能发电设备的足够项目容量的屋顶,由乙方投资建设安装的太阳能发电装置系统。

2、能源合作模式:本合同约定,由乙方投资在甲方建筑物的屋顶上建设安装光伏电站,并负责该电站的运行、维护;电站所发电力在甲方用户侧并网归甲方使用,甲方保证使用本项目发出的全部电能并按约支付节能服务费(节能电费),若所发电能甲方不能全部利用,则富余电量并入电网,若所发电能不能满足甲方使用,则不足部分由甲方另行向电网购买。本项目合作可以减少甲方向电网购买电量,从而达到节能目的的合作方式。

3、节能效益:甲方使用项目所发电量,按照当时当地供电部门尖、峰、平、谷电价计算确定的电费价值。

4、BIPV:即光伏建筑一体化。是一种将太阳能发电(光伏)产品集成到建筑上的技术。光伏建筑—体化(BIPV)不同于光伏系统附着在建筑上(BAPV)的形式。光伏建筑一体化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光伏方阵与建筑的结合;另一类是光伏方阵与建筑的集成,如光电瓦屋顶、光电幕墙和光电采光顶等。

第2条、项目概况

1、项目建设内容:利用甲方的16200平米屋面,部分需架高2.8米做BIPV,初拟装机容量为2.1MW,具体容量以设计容量为准,预计进场施工至并网验收的建设周期为120日。与此同时,乙方为甲方提供一套乙方自主开发的智慧能效管理平台,实现综合能源的管控和监控功能。以下简称“本项目”或“项目”。

2、项目地点:

3、建设规模:预计装机容量为2.1兆瓦,预计使用屋顶面积为16200平方米。

4、项目实施期限:项目的节能效益分享期为  20年 ,到期后三方可优先续约5年。项目实际并网发电之日即为节能效益分享的起始日,若乙方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未取得合法开工手续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双方互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5、鉴于本项目建设厂房系甲方向丙方租赁使用。本合同第三方丙方已知悉本合同约定内容,且已知悉乙方在产权建筑上建设该项目的可能风险;乙方已知悉本合同约定的合作期限,超出甲方租赁期限的法律风险。但三方仍同意本合同约定合同的履行,且同意甲方的租赁期限届满后,丙方应保障乙方继续享有本合同的所有权利及义务至下一任租户,并签署补充协议至第25年。

6、房屋所有权证书登记人XXX证书编号XXX。(若无前述产权证明文件,应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消防验收意见书,且应同时具备)。

第3条、项目方案设计、实施和项目的验收

1、项日方案设计: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由乙方委托有资质的设计科研院或专业设计单位进行设计,设计方案及施工方案在经甲乙双方书面确认无异议后,乙方报当地发改委等相关政府部门审批,在取得政府批复后方可实施。甲方对设计方案、施工方案的认可,不视为乙方可对项目设计方案、施工方案中的缺陷、瑕疵等的免责,如因此造成甲方及其厂房、承租户损失的,乙方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项目的实施:乙方应当按照项目设计方案、施工方案等相关文件,参照相关标准法规的要求,并以本合同的约定组织实施,包括但不限于本项目的融资、政府相关部门审批、采购、安装、施工、工期、调试、试运行、运营、维护、保养、维修、日常巡查、升级事宜等,并提供电力及实现甲方节能减排之目的。

3、项目的验收:甲乙双方应当在项目电站建成、用户侧并网工程完成后按照电力接入的规定进行试运行,对关口计量表计的准确性进行确认并共同书面确认项目电站发电首日时间。

4、本项目的建设总投资由乙方自筹或融资解决,乙方自行担本项目建设的全部费用。甲方除按本合同约定交付屋项用于项目建设外,不承担任何建设费用。

第4条、节能效益及分享比例

1、光伏节能效益:

1.1甲方使用项目所发电量x甲方当月与项目当地电网结算时尖、峰、平、谷时段的实际电度电价即为节能效益。

1.2项目发电量的计量:为准确计量屋顶光伏电站的发电量,乙方将在甲力的用户侧安装计量分时发电量的计量装置,以该计量装置计量的分时发电量确定光伏电站的分时发电量。该计量装置安装时,应山双方共同采取施封措施,仪留外部读表观察窗口,安装计量装置的初次报验及费用由乙方承担。

1.3任何一方对于分时发电量计量装置的性能存在疑问,可由双方共同委托鉴定机构对计量装置进行鉴定,以确认计量装置计量的准确性,如果计量装置合

格则鉴定费用由提出疑问的一方负担,如检测不合格由认为合格一方承担。如计量装置偏离允许的误差值,则双方需按照偏离值计算修正实际发电量,按修正后的数据确定实际发电量。

2、节能效益分享比例:甲方 15 %,乙方 85 %。

第5条、节能服务费、支付方式及发票

1、光伏节能服务费:

1.1甲方可按其使用的光伏电站所发电量获取节能优惠,即按节能效益X区间折扣作为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节能服务费(也即应付电费)。当月光伏用电量=光伏发电总表当月总发电量—用户关口电表当月上网电量。

1.2每月节能服务费的计算公式为:

当月光伏电费=当月光伏用电量x市电电价x【85】%:

注:总发电量,上网电量以当地电网供电公司出具的电量电费计算单的数据为淮(峰谷平时段电量)。

(1)(尖时用电量x当地电网每月公布的当地代购电价格)x85%

(2)(峰时用电量x当地电网每月公布的当地代购电价格)x85%

(3)(平时用电量x当地电网每月公布的当地代购电价格)x85%

(4)(谷时用电量x当地电网每月公布的当地代购电价格)x85%

(5)每月应付节能服务费=(1)+(2)+(3)+(4)。

1.3 本项目节能服务费结算期为:自项目屋顶光伏电站发电首日起至合同期满。

2、支付方式:

2.1项目安装调试并网运行后甲方应按月向乙方支付节能服务费。具体为:乙方于每月最后一日16时如实抄录计量装置读取的当月光伏电站的分时发电量(抄表记录应记录当时时点分时计量装置反应的数据),并以此作为项目每月节能效益的计算依据。乙方按照约定比例计算出当月应享受的节能效益(即甲方应支付乙方的电费)后,于次月10日前向甲方开具节能服务贵发票(专用增税发票),甲方应于收到发票的当月20日前一次性向乙方付清发票载明的节能服务费。

2.2甲方应将节能服务费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至乙方账户,不接受承兑支付。

2.3 乙方收款账户为:

第6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根据合同的约定足额优先享受节能效益。

2、对乙方不当使用屋顶,导致屋顶损毁或有可能毁损的危险时,有权要求乙方立即改正,排除妨害,消除危险,造成损失的有权要求乙方赔偿。

3、甲方需免费提供满足本项日建设所需有关资料及其它关协助。

3.1甲方需保证对屋顶享有完全的无瑕疵的所有权或处分权,保证本合同不因该权利瑕疵而导致合同无效、效力待定、被撤销或其他有碍合同履行的不利情形。

3.2甲方需向乙方提供屋顶厂房的原建筑设计院相应建筑物设计图纸、建筑物屋顶承载证明文件、竣工图、电路图、建筑物等在屋顶建设太阳能光伏电站所需审查的一切相关资料及厂房的权属证书(包括上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资料复印件给乙方,并保证所提供的有关建筑物的技术资料应真实可靠,以便乙方进行光伏电站的评估和设计。

3.3甲方应保证屋顶在合同期限内始终具备屋顶光优发电项目建设、运营所需的全部条件,并为保证该条件的持续性、有效性而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必要的安全检查、排除妨害等。

3.4合同期内甲方需保证乙方行使屋顶电站有关权利不受任何阻碍,有义务对乙方或乙方委托的第三方行使权力(如进行项目的建设、维护、运营及检测、抄表、维修)给予协助、支持提供他利条件,如在屋顶光伏发电项日建设及运营期间通知物业、门卫等相关单位人员给予放行和便利等条件,配合乙方进行电站的建设、安装、管理和维护等工作,以使乙方顺利申报、设计、安装、运行、维护该项目。

3.5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光伏发电站的立项、报批、核准、建设、验收、并网等有关手续。对乙方电站运营期间的日常运营管理给予便利和支持。

3.6光伏电站开工建设前,甲方应提供“项目”实施所需要的现场条件和必要的协助,如清理施工现场、确保道路通畅、合理调整生产情况、提供建设所需的供水、供电及排水等施工条件。

3.7甲方需向乙方免费提供房屋、场地、场所以供乙方项日建设期间设备和材料的临时存储。

3.8甲方需为乙方免费提供光伏发电设施安装、运营所需的电缆井通道、现有或闲置的设备用房(主要指配电设备,如逆变器、汇流箱、变压器等设备)、监控系统用房等光伏发电项目运营的长期用房。如若以上设备用房甲方无法提供的,则提供空地给予乙万自行建设使用。

3.9甲方应于光伏电站开工建设的同时,协助乙方建设配套用户侧电力接入系统工程,按规定履行电网接入程序,在甲方用户侧安装独立的自动电能计量装置(电表)和运行监控系统,并向电网运行管理机构传送相关数据。

3.10如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文件,或者是基于任何有权的第三方的要求,本“项目”的实施必须以甲方名义向相应的政府机构或者其他第三方申请许可、同意或者批准的,甲方应当根据乙方的请求,及时申请该等许可、同意或者是批准,并保证在乙方项目运营期间持续有效。甲方也应当根据乙方的合理要求,协助乙方获得其他为实施本“项日”所必需的许可、同意或者是批准。

3.11甲方应根据项目方案的相关规定,参与项目的验收,并提供确认安装完成和试运行正常发电首日的确认文件。

4、甲方应当将与“项目”有关的其内部规章制度和特殊安全规定要求及时提前告知乙方、乙方的工作人员或其委托的第三方。

5、甲方应当协助乙方向冇关政府机构或者组织申请与项目相关的补助、奖励或其他优惠。

6、鉴于“项目”位于甲方屋顶,在甲方控制范围内,由甲方实际控制占有,故甲方有义务确保“项目”及相关设备、附件的财产安全。在“项目”建设及运行期间(即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擅自拆除、更换、更改、添加或移动项目设备、设施、场地,亦有阻止第三方进行前述行为的义务。

7、甲方应保证使用本项目发出的电能,依约支付节能服务费用。

8、甲方应对与项目相关的设备、设施负巡查义务,避免偷盗及人为毁损行为的发生,若发生前述情况应立即通知乙方。

9、除不可抗力外甲方应严格履行本合同至合同期限届满之日,合同行期间不得擅自解除合同。

第7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对屋顶的太阳能光伏电站资产(包括位于屋内的相关配套设备、设施等)享有所有权和经营自主权,甲方和其他第三方不得侵害和干涉。

2、乙方对屋顶发电项目享有经营收益权和余电外售电价的自主定价权。

3、乙方有权根据合同的约定足额享受节能效益,收取节能服务费(电费)若甲方不能全部利用项目所发电能,则乙方冇权将电能转售第三方。

4、项目运营期限内,甲方出让项目所依托的房产或出让公司股权的,甲方应做好乙方与第三方的协调工作,确保乙方项目合同期内的运营期限和收益,否则甲方有义务赔偿乙方的经济损失。

5、乙方应当按照项目实施方案文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本合同的规定,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按时完成本项目的方案设计、建设、运营以及维护。

6、乙方应当根据甲方提供的建筑物技术资料,合理设计屋顶光伏发电站施工与运营,过程中需保证不破坏建筑原有结构、功能,以确保甲方建筑物安全。

7、乙方应当根据相应的法律法规的要求,申请除必须由甲方申请之外的有关项目的许可、批准和同意。

8、乙方应保证光伏发电站的建设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9、在接到甲方关于项目运行故障的通知之后,乙方应及时完成相关维修或设备更换。

10、乙方应当确保其工作人员或者其委托的第三方在项目实施、运行、维护的整个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甲方的相关规章制度。

11、在施工和使用中,如因乙方发电设施或乙方人为原因造成房屋破损,或甲方或承租方财产或人身安全受损,乙方应负责修缮或承担赔偿责任。

12、光伏发电站建设和运营、维护过程中,乙方应不影响甲方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13、乙方屋顶电站所发电力按照双方约定的优惠条件供甲方使用。

14、乙方应保证依法经营,保证光伏发电站的运营符合国家颁布的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要求。

15、乙方应自行负责本项目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的接引,负责安装位置的屋顶场地清理工作。

第8条、项目的更改

1、如在项目的建设期间出现乙方作为专业机构能够合理预料之外的情况,从而导致原有项目实施方案需要修改,则乙方有权对原有项目实施方案进行修改并实施修改的方案,但前提是不会对原有项目实施方案设定的主要节能目标和技术指标造成重大不利影响。除非该情况的出现是由方的过错造成,所有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2、在本项目运行期间,乙方有权为优化项日方案、提高节能效益对项日进行改造,包括但不限于对相关设备或设施进行添加、替换、去除、改造,或者是对相关操作、维护程序和方法进行修改。乙方应当预先将项目改造方案提交方备案,所有的改造费用由乙方承担。

3、在本项目运行期间,若甲方擅白拆除、更换、更改、添加或移动现有设备、设施、场地,以致对本项目的节能效益产生不利影响的,甲方应按照1.5倍赔偿乙方因此导致节能效益下降造成的相应的损失并承担将设备、设施等恢复原状的费用。

第 9条、所有权及转移

1、木项目及项目下所有由乙方采购并安装的设备、设施和仪器等财产(简称“项目财产”)的所有权属于乙方,甲方不得对项目财产进行任何性质的处分,如不得对项目财产设定任何性质的担保、抵押、质押,不得将项目财产用于偿债或作其他处分,在收到法院、仲裁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关于查封、拍卖、变卖项目财产的文件后必须立即向文件发出方声明该财产非甲方财产并立即通知乙方。甲方违反本条约定擅自处分项目财产或收到法院、仲裁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关于查封、拍卖、变卖项目财产的文件后未及时履行声明、通知义务,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则除应全额赔偿乙方经济损失外还应按照乙方经济损失的0.5倍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本合同期满或者提前解除后,乙方将属于自身所有的财产拆除或转让给第三方,甲方应予协助。

第10条、违约责任

1、如甲方未按期足额支付节能服务费,则对逾期付款的金额按照每日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30日以上时,按照逾期付款金额每日万分之八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甲方严重违反合同约定义务的,并造成乙方重大经济损失的,乙方除享有合同约定的相关权利外,还有权选择以下任意一种方式要求甲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

2.1延长节能服务时间,以弥补乙方的损失;

2.2增加乙方节能效益分享的比例,由原来分享比例变更为95%;

2.3直接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3、乙方严重违反合同约定义务的,并造成甲方重大经济损失的,甲方除享有合同约定的相关权利外,还有权选择以下任意一种方式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

3.1增加甲方节能效益分享的比例,由原来分享比例变更为25%;

3.2直接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4、本条规定的违约责任方式不影响甲乙双方依照法律法规可获得的其他救济手段。

5、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不能就扩大部分的损失要求赔偿。

6、因项目投资巨大,成本回收期长(约8至10年方能回收成本),故甲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若甲方违反约定擅自解除合同,则除应赔偿乙方所有投资损失外,还应赔偿乙方合同解除后应履行但未履行期间(20年减去已实际履行时间后的期间)的节能效益损失(节能效益损失按照合同解除前乙方已分享节能收益的年平均值计算,若不足一年的则按照乙方项目年发电量的理论数据或额定功率计算)。

第 11条、不可抗力

1、本合同下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1、雷电、洪水、风暴、地震、潽坡、暴雨等自然灾害、海上危险、航行事故、战争、骚乱、暴动、全国紧急状态(无论是实际情况或法律规定的情况)戒严令、火灾、辐射或放射性污染;或任何政府单位或有权机关(包括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或仲裁庭以及国际机构)的行动,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冇法律强制约束力的法案所规定的没收、约束、禁止、干预、征用、要求、指示或禁运;政府职能管理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重大政策调整。但不得包括一方资金短缺的事实,或一方因违约、故意、过失等行为导致的前述有权机关的行动。

2、如果一方(“受影响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无法或预计无法履行合同下的义务,受影响方就必须在知晓不可抗力的有关事件的5日内向另一方(“非影响方”)提交书面通知,提供不可抗力事件的证明文件。

3、受影响方必须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以消除或减轻不可抗力事件有关的影响。

4、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期间,受影响方的履行义务暂时中止,相应的义务履行期限相应顺延,并将不会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或损坏对非影响方承担责任。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受影响方应该尽快恢复股行本合同下的义务。

5、如果因为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受影响方不能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而且非影响方在收到不可抗力通知后,受影响方的不能履行义务持续时间达90个连续日,且在此期间,双方没有能够谈判达成一项彼此可以接受的替代方式来执行本合同下的项目,任何一方可向另一方提供书面通知,解除本协议,而不用承担任何责任。

6、不可抗力发生于一方延迟股行合同义务期间的,将不得因不可抗力免除合同义务或违约责任。

第 12条、合同解除

1、本合同可经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书面解除。

2、当甲方迟延履行付款义务达30日时,乙方有权书面通知甲方后解除本合同。

3、发电项目未获得有关政府或电力部门备案、批准,导致项目无法建设的,双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4、一方违反本合同下的主要义务,且该行为在另一方书面通知后30日内仍未纠正,另一方可书面通知对方解除本合同。

5、本合同解除后,本项目应当终止实施,项目财产由乙方负责拆除、取回。因乙方原因解除合同的,应根据甲方的合理要求,将项目现场恢复原状,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应对乙方提供合理的协助。

6、本合同的解除不影响任意一方根据本合同或者相关的法律法规向对方寻求赔偿的权利,也不影响一方在合同解除前到期的付款义务的履行。项目运营期内,对于合同的解除负有过错的一方应当向另一方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赔偿损失的范围既包括实际损失,也包括本项目顺利实施后该方按照本合同可以获得的预期节能效益。

7、鉴于合同期内,甲方的主要义务是支付服务费给乙方,因此,除了甲方通过单方霸占或破坏本项目太阳能发电装置系统等重大违约行为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外,乙方根据本条第2款和第4款行使合同解除权的,甲方不承担赔偿乙方的逾期经济损失(即在本项目顺利实施后根据本合同可以获得的预期节能效益)的责任。

第 13条、人身、财产损害及赔偿

1、如果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因一方的工作人员或受其指派的第三方人员(“侵权方”)的故意或者是过失而导致另一方人身或财产损害、或者是任何第三方的人身或者是财产损害,侵权方应当为此负责。如果另一方因此受到其工作人员或者是该第三方的赔偿请求,则侵权方应当负责为另一方抗辩,并赔偿另一方由此而产生的所有费用和损失。

2、受损害或伤害的一方对损害或伤害的发生也有过错时,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并适当减轻造成损害或伤害一方的责任。

3、若因政府规划、拆迁等因素,本项目所涉场地被征收、拆迁的,因此对乙方造成的损失,甲方有义务协同乙方与政府相关部门沟通协商拆迁补助标准以减少乙方损失。拆迁事宜,甲方应至少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乙方。因政府规划、拆迁等因素致使合同解除的,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完成厂房交还义务。本项目设备归乙方所有,与该项目等设备有关的动迁补偿归乙方所有。如经厂房拆迁征收后征收公司置换给甲方新的厂房的,乙方应自行拆走光伏发电设备和材料,并可依照本协议约定模式在合同剩余的履行期限内在经置换的甲方新建建筑上安装光伏发电设备和材料,费用由乙方承担,本合同可继续行。

4、合同履行期间若项目或项目所依附的房屋被侵权、毁损,则侵权人针对项目本身所给予的赔偿金、补偿金属乙方所有,必要时甲方应配合乙方行使相应权利,以维护乙方权益。

第14条、争议的解决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无法协商解决的,均可按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 15条、保险

1、双方约定按以下方式购买保险:

属于乙方的财产,由乙方自行购买适当的保险并负担保险费用。属于甲方的财产,由甲方自行购买适当的保险并负担保险费用。

2、双方应协商避免重复投保,并及时告知对方已有的或准备进行的相关项目、财产和人员的投保情况。

第16条、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1、双方委派的项目联系人及职责:

1.1甲方委托XXX为本方全权代表,负责本合同相关权利义务的履行等事宜。

1.2乙方委托XXX为本方全权代表,负责本合同相关权利义务的履行等事宜。

2、双方委托的代表均无权单独就本合同权利义务行使增设、变更、撤销、放弃、解约、免除之权利。若双方有意为之,则必须书面形式约定并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生效的正式文件为准。

3、一方变更项目联系人的,应在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及时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本合同下的通知应当用专人递交、快递、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至本合同开头所列的地址。如该通知以口头发出,则应在2日内以书面方式向对方确认。本合同中所列的地址即为甲、双方的收件地址,如一方联系地址改变,则应当提前书面告知对方,否则由责任方承担相应责任。

5、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前仔细审核甲方提供的有关在屋顶建设太阳能光伏电站所需审查的一切相关资料及厂房的权属证书(包括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等资料,乙方确认具有在甲方屋顶建设太阳能光伏电站的可行性后,才具备签订本合同的前提条件。本合同的签订即表示乙方认可甲方的屋项具备具备建设条件,为此,在合同期内,除了甲方原因导致外,乙方不得再以甲方对屋顶的所有权或处分权有瑕疵、甲方的屋顶不具备建设本项目的条件等为由,要求甲方承担任何经济或法律责任。

6、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协议、对方提供的信息或资料提供给任何第三方。保密期限从本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至合同有效期满后2年止。

第18条、合同生效及有效期限

1、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双方通过传真、邮件等电子签约方式签署的,合同的传真件、邮件打印件等具有与原件同样的效力。与本合同有关的附件是属于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文本一式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执叁份,乙方执叁份。

2、本合同有效期,为自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至项目连续投运满20年后终止。期间因不可抗力、甲方原因或项目本身技术原因导致项目中止的,中止的期限应相应顺延,以保证项目的节能效益分享期不少于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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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08

    陕西省工程建设标准《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设计、施工和验收标准》发

    近日,陕西省工程建设标准——《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设计、施工和验收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经省住建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发布,自2022年7月31日起实施。 《标准》...
    2022-08-18
    陕西省工程建设标准《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设计、施工和验收标准》发

    西安大明宫丹凤门夜景亮化提升后璀璨亮相

    西安丹凤门广场地下交通枢纽与西安火车站新建北站房同步开放已经有一个多月了,历史遗迹与现代风貌相映生辉。大明宫丹凤门这座“盛唐第一门”以大气磅礴的城市门户形象,迎接...
    2021-07-16
    西安大明宫丹凤门夜景亮化提升后璀璨亮相

    市场监管总局抽检:1批次读写台灯不合格

    (jìn)日,市场监管总局对2023年玩具等36种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情况公开通报。其中,涉及读写台灯产品。 通报显示,本次监督抽查共在广东、北京、浙江、江苏、湖北等14个省份46家...
    2023-12-06
    市场监管总局抽检:1批次读写台灯不合格

    内蒙古鄂尔多斯龚吉仁村路灯亮化工程顺利完工

    “亮了!亮了!咱村里也有路灯了!早出晚归也不怕黑了!”(jìn)日,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造林总场驻龚吉仁村工作队圆满完成龚吉仁村“亮化工程”任务后,村民王挨万看见亮堂堂的路...
    2023-12-05
    内蒙古鄂尔多斯龚吉仁村路灯亮化工程顺利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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