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查处一起窃电行为的案例分析
依法查处窃电行为 《电力法》明文认定,盗窃电能是一种违法行为,窃电不仅严重影响供电企业的经济效益,而且给供电企业带来一系列的安全隐患,危害十分巨大。 我处在查处窃电行为的过程中,曾多次发生因为单个抄表检查人员发现用户私自在供电线路上接线偷电,没能当场规范处理,事后窃电分子对窃电行为拒不承认,给窃电行为的认定带来了一定困难的事情。 2001年4月,河北省邯郸县水电公司职工发现个体户陈某表计无铅封,随即按惯例认定陈某有窃电行为,当场拆除电能表,中止供电。 其间,陈某及其家属均不在现场,水电公司未能通知户主到现场进行确认,也未对现场进行必要的取证。事后调查得知,当时在查电过程中,水电公司工作人员事先未办理《用电检查工作单》,查电时未出示《用电检查证》,没有开据《违章用电、窃电通知书》。 事后,因陈某对电力公司的处罚结果不能接受,在该县消协两次调解不成的情况下,陈某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判决结果:因水电公司违约,承担全部法律责任,为陈某重新安装电能表,恢复送电;因水电公司认定陈某窃电证据不足,故法院判决认定陈某只承担依照窃电行为有关规定计算得出的补交电费300余元,而水电公司所要求支付违约使用电费1000余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宣判后,双方均表示不服,准备提起上诉。 在此暂且不论二审法院会对此案作出如何判决,只对在此案中供电企业应吸取的经验教训作一探讨。对于供电企业而言,在法制不断健全的今天,电力企业职工要树立服务意识,摒弃用土办法管理用户用电的做法,要依法惩治窃电行为,也要依法规范自己的工作行为,严格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以免给自身工作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那么,在查处窃电的过程中,应该如何严格照章按规定办事? 认定用户是否有违章用电及窃电行为,应根据《用电检查管理办法》第一条、第四条、第十六条至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一条的有关规定进行:供电企业对违章用电和窃电行为的现场检查不得少于2人(夜间检查不得少于3人);检查前应先填写《用电检查工作单》,经审批后,方能赴用户执行检查任务,查电工作终结后,应将检查单交回存档;检查时应出示《用电检查证》并征得用户的协助和配合;现场检查中确认用户有明显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应开具《违章用电、窃电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用户代表签收,一份留档存查。认定用户有窃电行为必须严格按照上述规范进行。在查电过程中,应现场进行确认,并保护现场,提取窃电证据。 结合日常工作中的经验教训,在具体实施方面一是要按照我国《电力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与用户签订书面供用电合同,明确表计的管理维护和法律责任;二是要严格按照《用电检查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查电,不能随意拆表断电;三是对确有窃电行为者,应及时报请电力管理部门依法进行行政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