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考试管理及考试人员维纪要求
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考试管理及考试人员维纪要求考个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不容易,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考试有哪些规定,违纪行为是指应试人员、考试工作人员和考试点违反考场纪律和考试工作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考试管理,维护考试秩序,规范违纪行为处理,保障应试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所称违纪行为是指应试人员、考试工作人员和考试点违反考场纪律和考试工作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三条 处理违纪行为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手续完备、适用法规准确。 第四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派出机构(以下称许可机关)依据本规定处理违纪行为。 第二章 应试人员违纪处理 第五条 应试人员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的,考试工作人员应当提出警告并责令改正;经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离开考场,本次考试成绩以零分计: (一)未按考试工作人员要求出示有效证件; (二)未按指定位置就坐,或者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对座位的安排与管理; (三)桌面上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公式等,未向考试工作人员报告; (四)将书包、书籍、复习资料、电子设备(手机、BP机、计算器、电子记事本等)等带入考场; (五)在考卷、答题纸、答题卡上填写不符合本人情况的信息,或者在考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范围以外位置书写本人信息,以及以其他不符合填写要求的方式标注本人信息; (六)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卷,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 (七)考试时东张西望、交头接耳,以打手势等方式传接信息; (八)未经允许私自借用其他应试人员文具; (九)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擅自进出考场; (十)将考卷、答题纸、答题卡等带离考场; (十一)扰乱考场秩序,影响他人考试; (十二)其它违纪行为。 第六条 应试人员有下列严重违纪行为之一的,本次考试成绩以零分计: (一)偷看并抄袭别人试卷,或者偷看各种资料; (二)桌内、座位旁有翻开的书、笔记、讲义、复习提纲、纸条等,或者桌面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笔记、讲义、复习提纲、纸条等; (三)在桌面、座位、抽屉、墙壁等地方写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符号、文字、公式等; (四)互相交换考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传递纸条、互对答案等; (五)使用手机、BP机、计算器、电子记事本等电子设备存储或发送试题以及答题信息数据; (六)借口离开考场,在考场外查看与考试内容有关的资料,或者与他人交谈考试有关内容; (七)他人强拿自己的答题纸、答题卡,未加拒绝或未向考试工作人员报告; (八)考后发现在考卷、答题纸、答题卡作特殊标记; (九)参与集体作弊; (十)其它违纪行为。 第七条 应试人员有下列严重违纪行为之一的,本次考试成绩以零分计,三年内不得参加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考试;情节严重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一)伪造、涂改证件等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考试资格; (二)考试前,采用各种非法手段套取考题; (三)代替别人参加考试,或者请人代替自己考试; (四)组织集体作弊; (五)违纪行为被发现后,威胁考试工作人员; (六)在考场内蓄意闹事,并造成人身伤害; (七)对考试工作人员进行打击报复,并造成当事人一定程度伤害; (八)其它违纪行为。 第三章 考试工作人员、考试点违纪处理 第八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的,停止其继续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考试工作,并视情节,通报有关单位: (一)未严格审核报名条件; (二)命(审)题人员擅自参与考前培训; (三)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应试人员座位; (四)所负责的考场秩序混乱; (五)对违纪行为听之任之; (六)所负责考场出现集体作弊情况; (七)未执行回避制度; (八)其他违纪行为。 第九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严重违纪行为之一的,应将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不得再从事考试工作;情节严重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一)因命(审)题发生错误,造成严重后果; (二)以不正当手段协助他人取得考试资格; (三)在保密期限内故意泄露试题,或者泄露考务工作保密信息; (四)擅自拆启考卷、答题纸、答题卡等; (五)参与考场内外串通作弊,或者指使、纵容他人作弊; (六)擅自将考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带出考场,或者传给他人; (七)故意损坏考卷、答题纸、答题卡; (八)在评卷工作中,擅自更改评分标准,或者未按评分标准评卷; (九)因评卷工作失职,造成卷面成绩错误,后果严重; (十)擅自更改、编造或虚报考试数据、信息; (十一)利用考试工作之便,以权谋私或打击报复应试人员; (十二)其他违纪行为。 第十条 考试点有下列严重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其承办考试资格;情节严重的,其有关责任人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一)伪造材料,获得承办考试资格; (二)参与、纵容考试作弊; (三)对发生的考试事故隐匿不报或作假; (四)其他违纪行为。 第四章 违纪处理程序 第十一条 应试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违纪行为,应由两名以上考试工作人员查实情况,收集、保存相应证据材料。 第十二条 对应试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违纪行为,现场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即告知被处理人,填写违纪情况记录单,经考试点负责人签字认定后存档备查。事后作出处理决定的,应下达违纪处理决定书,并及时送达被处理人。 第十三条 考试点违纪行为,由许可机关根据调查核实的有关材料作出处理决定,并及时将违纪处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单位。 第十四条 被处理人或被处理单位对认定的违纪事实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许可机关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第十五条 许可机关对本辖区严重违纪行为作出处理决定的,应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电力业务资质管理中心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