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设备防雷工程设计施工管理方法
有关电气设备防雷工程设计施工管理方法,加强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管理,规范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 电气设备防雷工程设计施工管理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管理,规范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及《防雷减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范围,包括直击雷防护工程、感应雷(雷电民磁脉冲)防护工程和综合防雷工程等的设计、施工。第三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管理工作。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专业设计、施工资质管理工作。 第二章等级与范围第四条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实行等级管理制度,资质等级分为丙、乙、甲三级。第五条丙级资质单位只能从事以下防雷工程专业的设计或者施工: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三类防雷建筑物,包括建(构)筑物直击雷防护工程、整改工程及新增防直击雷工程项目; (二)可进行的感应雷防护工程项目有:小型计算机网络、小型程控电话、小型自动控制系统,短波、超短通讯站,小型电视台,卫星电视地球接收站,共用天线,闭路电视、有线电视和家用电器等小型防雷工程项目。 第六条乙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以下防雷工程专业的设计或者施工: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二类、第三类防雷建筑物,包括建(构)筑物直击雷防护工程,整改工程及新增防直击雷工程项目; (二)除可进行丙级感应雷防护工程项目外,还可承担的工程项目有:无线寻呼台,移动通讯中继站,中型电视台,一般雷达站、微波站、导航站,闭路电视监控系统、中型自动控制系统、中型程控电话,中型计算机网络等中型防雷工程项目。 第七条甲级资质单位可以从事以下防雷工程专业的设计或施工: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防雷建筑物,包括建(构)筑物直击雷防护工程,整改工程及新增防直击雷工程项目; (二)除可进行乙级感应雷防护工程项目外,还可承担的工程项目有:大型移动通讯基站,大型电视台,大型程控电话机,大型计算机网络、大型自动控制系统,机场、大型车站、码头,智能大厦及其综合布线,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等易燃易爆场所,国防设施等大型防雷工程项目。 第三章资质申请第八条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独立承担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的企业法人,并遵纪守法,社会信誉好; (二)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取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考核合格后颁发的相应资格书。(三)丙级、乙级、甲级资质单位的高级技术职称人员分别不少于 1 名、2 名、3 名,中级技术人员分别不少于 3 名、 4 名、 5 名,并均应具有一定数量的辅助技术人员; (四)丙级、乙级、甲级资质单位的企业注册资金分别不得少于 30 万元、40 万元、100 万元; (五)丙级、乙级、甲级资质单位近三年来必须一直从事防雷工程设计或者施工,并分别完成项目总值不少于 150 万元、 300 万元、 600 万元; (六)丙级、乙级、甲级资质单位必须至少分别承担过一项 2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上的防雷工程设计或者施工项目,并均通过验收和投入使用,运行良好,用户满意; (七)已建立一套全面质量保证体系和完善的规章制度,并能有效的实施; (八)具备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相应的设计、施工设备; (九)具备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规范,标准化资料和档案保管设施。第九条申请丙、乙级资质的单位,应当向所在的地、市、州、盟气象主管机构提出正式申请。申请甲级资质的单位,应当向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正式提出申请。无地、市、州、盟气象主管机构的,可以直接向单位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条申请防雷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必须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正式申请报告、单位基本情况; (二)《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申请表》或者《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申请表》;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法人组织代码证》的复印件; (四)专业技术人员简表,其中外骋人员应注明是专职或者兼职及原工作单位等情况,高级、中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