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建光电与投资者关于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一审判决出台
备受各界关注的小股东诉联建光电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一审判决出台。8月13日,原告代理律师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国华律师表示,当日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一审判决,法院判决联建光电向原告赔偿投资损失。 刘国华律师表示,根据一审判决等材料,索赔条件暂定为:在2015年4月1日至2017年12月7日期间买入联建光电,并在2017年12月8日收盘后卖出或者持有联建光电的受损投资者。索赔条件最终由法院生效判决确定。 2017年12月7日,联建光电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深证调查通字〔2017〕117号):“因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进行立案调查,请予以配合。” 2018年12月20日,联建光电发布了《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根据该文件,经深圳证监局查明,分时传媒通过虚构广告业务收入、跨期确认广告业务收入等方式,2014年虚增营业收入6,196,226.42元,虚增利润6,196,226.42元,虚增利润金额占当期联建光电披露利润总额的3.82%;2015年虚增营业收入36,374,615.98元,虚增利润35,060,049.54元,占当期联建光电披露利润总额的12.97%;2016年虚增营业收入19,216,192.94元,虚增利润19,216,192.94元,占当期联建光电披露利润总额的4.07%。 公告显示,上述行为导致联建光电2014年年度报告、2015年半年度报告、2015年年度报告、2016年半年度报告、2016年年度报告和2017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联建光电责令改正,给子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何吉伦、周昌文、朱贤洲等人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数额不等的罚款。 根据联建光电发布的公告,截至2020年11月5日,公司合计收到投资者索赔诉讼案件共303件,涉及的诉讼标的金额合计17,222.39万元。其中2019年涉及的诉讼标的金额合计15,772.67万元。公司基于谨慎性原则,对截至2019年底涉及的投资者诉讼中除定向增发的机构股东之外所涉及的诉讼索赔金额计提预计负债6,500万元;本次收到的120案诉讼材料涉及金额合计1,449.7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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